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共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情况,通常表现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例如,植物人状态就属于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的伤者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比如,双侧眼球缺失等情况可能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的伤者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像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等可能符合三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伤者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例如,面部中度毁容等情况有可能被评为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的伤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如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等可能属于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的伤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比如,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等情况可能符合六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伤者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例如,一足1 - 5趾缺失等情况可能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的伤者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像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可能属于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的伤者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比如,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等情况有可能被评为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是相对较轻的伤残等级,伤者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就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我国,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损伤和残疾的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涉及伤残评定,一般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该标准来进行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