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何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替代,新条例在保障被拆迁人(现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有诸多规定。 首先,新条例强调了征收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像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这就从征收的前提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避免了一些不合理的拆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列举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在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公平的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不会因为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经济上的不合理损失。条例第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 在征收程序上,条例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些程序的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如果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多个方面构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