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也无力偿还债务会被如何判决?


当担保人也无力偿还债务时,法院的判决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的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即便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依然会判决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务金额为10万元,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这10万元的偿还责任。 在执行阶段,如果担保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的责任就此免除,一旦担保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会对其生活产生诸多限制,例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