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从哪年算起?


在探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从哪年算起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概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赔偿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有明确的规定。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通常从劳动者入职该单位开始计算。但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2008年1月1日之后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例如,小李在2007年5月入职一家公司,2010年6月公司违法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31日这期间,按照当时的规定来判断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这段时间,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一般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起算点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以及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密切相关,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准确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