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我名下有套房子,最近想了解一下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听说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细则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对我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啥影响,比如登记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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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而制定的细则。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都属于可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依据《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登记程序方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比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根据细则第三十五条,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 在登记机构的职责方面,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还会进行实地查看。如果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会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若不符合规定,登记机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此外,细则还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等内容做出了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总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规定,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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