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政策性搬迁的定义。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对于搬迁收入,它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比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等。而搬迁支出则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等;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将不得执行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在完成搬迁年度的确定上,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企业应当自搬迁完成年度起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如果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正数,应为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以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总之,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