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事调解书的继承登记是否需要公告?
我手里有关于房产继承的民事调解书,现在想去办理继承登记。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办理继承登记是不是还需要进行公告。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需不需要走公告这个流程。
展开


在探讨有民事调解书的继承登记是否需要公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民事调解书和继承登记的概念。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就如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继承登记则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转移到自己名下的一种登记行为,比如房产继承登记,就是将房产的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里所说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包括民事调解书。 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持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办理继承登记,是不需要进行公告的。因为民事调解书已经对继承事项作出了明确的判定,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和权威性。登记机构依据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就可以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的内容,从而为继承人办理相关的继承登记手续。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登记机构对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或者发现可能存在影响继承登记的其他问题时,登记机构有可能会要求进行公告,以进一步核实情况,保障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登记机构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才会这样做。所以,一般而言,有民事调解书的继承登记不需要公告,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