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继承权的时间限制。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到继承问题上,当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比如,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但某继承人后来发现自己应得的份额被其他继承人私自占有,那么从他发现这个情况开始,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启动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判断点。“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继承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继承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能够发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例如,遗产分割时继承人不在场,但其他继承人已经通过合理方式通知了他,而他没有及时了解情况,之后发现权利受损,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另外,《民法典》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也就是说,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继承权了。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然会受理案件,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超过时效的,将不会支持原告(即主张权利的继承人)的诉讼请求。不过,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继承纠纷,继承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状况,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继承事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遗嘱、财产清单、与其他继承人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