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要怎样适用?

我买了人身保险,最近了解到有保险代位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在人身保险里,保险代位权具体是怎么适用的呢?是和财产保险一样的规则吗?适用的条件、范围这些都是怎样规定的,我完全一头雾水,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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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保险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赔了钱之后,能代替被保险人去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钱。 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代位权是被广泛承认和应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明确了财产保险中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规则。当发生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公司先赔偿给被保险人后,就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有着很大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其价值。与财产不同,财产有明确的价值,可以通过保险赔偿来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人身受到的伤害,如伤残、死亡等,给予再多的金钱也无法让身体恢复如初。所以,人身保险合同更多地是一种给付性质的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的义务,并非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不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例如,张三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认定事故责任在于李四。张三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张三给付了保险金。此时,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代位权为由向李四追偿,而张三依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李四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权一般不适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的同时,仍保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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