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怎样的?


保险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就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去索赔。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时效问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在我国,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到保险代位权,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第三者侵害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就承继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此时保险公司也适用这个已经开始起算的诉讼时效。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的车被李四撞了,张三的车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在给张三赔偿了车损后,就获得了代位权。从张三知道是李四撞了他的车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在三年内,保险公司没有向李四主张赔偿权利,那么过了三年后,李四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很可能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从李四那里获得赔偿了。 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导致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以,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代位权后,要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无法实现代位求偿。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工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