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怎么解释?

我不太懂法律,听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好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关。我有个事情,有人欠我钱,法院都判他还钱了,可他就是不还。我想知道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具体是怎么说的,这人这种情况会不会适用这条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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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执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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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单来说,就是当人民法院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会触犯这个罪名。 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已经对某件事情做出了最终的决定,并且这个决定是有执行力的,比如要求某人还钱、归还物品等。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很多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如果有人在法院判决后有能力还钱却拒不还钱,情节严重的话,就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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