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首先,《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等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是因为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施工主体的资质有严格要求,不具备相应资质就签订合同,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即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再者,《解释》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也有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建筑市场底层的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而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