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定义。这里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让人看了会害怕,觉得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假消息。 该解释规定了入罪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这些情况,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了。 对于量刑方面也有规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免责情形。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予以传播,传播后经有关部门及时澄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不会让无辜的人受到冤枉。 总之,这个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