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可能与寻衅滋事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法律上对寻衅滋事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比如哪些行为算寻衅滋事,量刑标准又如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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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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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寻衅滋事的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此外,虽然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一般也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其次是具体行为的情节认定。《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对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属于“情节严重”。 再者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后,《解释》对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广大公民也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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