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事情,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利息怎么算才合法,借贷合同怎样才有效等等。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心里有个底,免得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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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它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首先,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都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在借贷合同效力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利息问题,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等方面也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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