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首先,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就把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了,金融机构的借贷受其他专门法律规范调整。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解释规定了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例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这些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于利息等可能就不会按照原来约定支持了。 在利率方面,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过高的利率给借款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合同履行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举证责任上,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些规定有助于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法院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