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怎么解释?

我在处理一些物权相关事务时,看到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情况中该如何应用,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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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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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原《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内容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抵押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车还是甲在使用,要是甲到期不还钱,乙就有权处置这辆汽车来拿回借款。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若甲不还钱,乙可以处置珠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手机交给维修店修理,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维修店就可以留置甲的手机,在一定期限后甲仍不支付费用,维修店就可以处置手机来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往往是因为对该动产进行了保管、加工等行为才享有留置权,他们的劳动价值和投入需要得到优先保障。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同一动产上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来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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