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约定不明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和别人签合同,里面有仲裁条款,但约定得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对于这种仲裁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上有啥司法解释?遇到这种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我该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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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不明指的是在合同或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相关事项的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仲裁的具体内容。比如,没有明确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表述模糊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也就是说,如果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有点小问题,但能知道是哪个仲裁机构,那这个约定还是有效的。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这意味着只是约定了仲裁规则,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一般不算约定了仲裁机构,不过要是能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机构,那也是可以的。 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要是约定了多个仲裁机构,得先商量好选一个,商量不成仲裁协议就无效了。 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约定了某地仲裁,要看当地仲裁机构数量,数量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当遇到仲裁约定不明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的相关事项。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若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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