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怎样的?
我在工作中跟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听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我想了解下这个解释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对我这种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什么具体的指导作用,比如在哪些争议情形下可以用它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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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比如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为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受损时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通俗来讲,如果单位没给你办社保,而且没办法补办,让你享受不了社保待遇,你就可以通过法院来要求单位赔偿。 对于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自己进行改制,导致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争议,劳动者可以向法院寻求解决。 在加班费问题上,该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平时注意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施加了一定的举证义务。 此外,解释还对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问题做了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这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总之,该解释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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