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共有?


在探讨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中,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共有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当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这里所说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来认定和分割。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共同经营所得等,这些财产可以被视为共有财产。但具体是否共有,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为共有财产。而一方在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等,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一方在导致婚姻无效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重婚一方,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同时,如果涉及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处理财产时,不能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总之,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一定都为共有,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