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违约金每天收取3%是否合法?

在借款的时候和对方约定了,如果违约的话要每天收取3%的违约金。现在有点担心这个约定是不是合法。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违约金比例有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要是不合法会有什么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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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违约金每天收取3%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赋予了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就是说,双方在借款合同里约定每天3%的违约金,本身是有法律依据允许这么做的。 但是,法律也有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照,如果这个3%的日违约金计算出来的赔偿额,没有超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的30%,那么这个约定有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合法的;反之,如果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 比如,实际因为违约只造成了1万元的损失,但按照每天3%计算,违约金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更多,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过高。而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对于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法院可能会参照市场上普遍应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计算。 相关概念: 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来弥补对方的损失和惩罚违约方。 实际经济损失:就是因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直接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比如资金的利息损失、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额外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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