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开了票据说没给钱是否违法?


在法律层面,会计开了票据说没给钱这种情况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如果交易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那么当会计开具发票后,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收款方可以依据合同和发票等证据,要求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税法角度来看,会计开具发票后,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即使款项未收到,销售方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如果销售方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就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会计仅仅是应他人要求开具发票而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对应的经济业务,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会计开了票据说没给钱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真实交易下对方未付款,主要涉及合同违约和纳税申报问题;如果是虚开发票,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