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打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我和合作方有业务往来,对方要求我先开发票,之后再给我打款。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也不清楚先开发票后打款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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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打款本身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开具发票和支付款项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开具发票主要是一种履行税务义务和证明交易发生的行为,而支付款项则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只是强调了在经营业务收款时需要开具发票,但并没有规定开票和打款的先后顺序。 然而,先开发票后打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开票方而言,如果在开具发票后,付款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开票方可能面临追款困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以及付款义务,仅仅凭借发票可能不足以证明对方未付款。因为发票本身可以作为付款的一种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同理,在付款问题上,如果仅有发票,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未付款,开票方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在进行先开发票后打款的操作时,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以及付款情况的证据。这样,即便遇到付款方不付款的情况,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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