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仅限于签章,这种说法对还是错?
我在学习票据相关法律知识时,看到一个观点说票据伪造仅限于签章。但我不太确定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伪造的范围到底是怎样的,这个仅限于签章的说法是否准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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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伪造仅限于签章”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票据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来进行票据行为的一种违法行为。它并不局限于签章这一个方面。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所以票据伪造也涵盖了这些行为的伪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其他记载事项”就表明了票据伪造不只是局限于签章。例如,在出票环节,除了假冒他人签章出票之外,如果对票据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重要记载事项进行虚假记载,也属于票据伪造的范畴。在背书环节,除了伪造背书人的签章外,若对背书的内容等进行虚假处理,同样构成票据伪造。 所以,票据伪造包含了对票据上签章以及其他重要记载事项的伪造,而并非仅限于签章。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人通过伪造票据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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