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重复抵押登记在登记机构是否有显示?
我有一批动产,之前已经拿去做过抵押登记了。现在我想再次用这批动产去做抵押,不知道登记机构那边会不会显示之前的抵押信息呢?我担心如果不显示,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要是显示的话,我后续的抵押登记还能不能顺利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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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动产重复抵押登记在登记机构是有显示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动产重复抵押,简单来说,就是抵押人把自己的动产,在已经抵押给别人的情况下,又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动产抵押登记是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机构的系统会记录动产抵押的相关信息,包括抵押的时间、抵押权人、抵押物等内容。当进行重复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能够查询到该动产之前的抵押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显示动产重复抵押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后续的抵押权人来说,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抵押物的权利状况,从而评估自己的风险。如果登记机构不显示重复抵押情况,那么后续的抵押权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已经存在抵押的动产,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避免抵押人恶意利用同一动产进行多次抵押,导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在动产重复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会显示之前的抵押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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