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实质是排斥期间吗?
我在处理票据相关事务时,看到说中国票据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实质是排斥期间,不太理解这个说法。想知道到底是不是这样,这两者之间具体有啥关系,对我处理票据事务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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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中国票据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实质为排斥期间,首先需要分别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 诉讼时效,通俗来讲,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要求保护,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排斥期间,又称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它是对权利本身存续的时间限制。 在中国票据法中,确实存在一些类似排斥期间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里规定的票据权利消灭的期限,更符合排斥期间的特征,因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票据权利就绝对消灭了,而不是像诉讼时效那样可能只是丧失胜诉权。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中国票据法规定的这些票据权利行使期限实质是排斥期间,而非普通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它是对票据权利本身的存续进行限制,目的在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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