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立法层次不高是真的吗?
我在了解税法相关知识时,听到有人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不高。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去判断税法立法层次的高低呢?很想搞清楚这个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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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是否不高,需要先明确立法层次的概念。立法层次一般与法律的制定主体、效力等级相关。立法主体的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等级往往也越高。 在我国,法律体系有着清晰的层级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法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效力又低于行政法规。 从税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确实存在部分税收领域由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来规范的现象。比如,在一些税收征管方面,可能较多地依据税务部门发布的规章。这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相比,从形式上看立法层次似乎不高。然而,这种情况也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过去,由于税收政策需要根据经济形势快速调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的优势。 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按照这一原则,越来越多的税种开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所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我国税法立法层次不高。随着税收法定进程的推进,税法的立法层次正在逐步提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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