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机关不同会怎样?


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制定机关不同,它们的效力层级、调整范围和具体作用也存在差异。 首先,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税收领域的基本准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它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其制定的税收法律代表了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其次,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这些法规是对税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它对税收征管法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再者,税收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是为了执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税收征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这些规章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范,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 最后,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一些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对某些地方税种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进行规定。地方性税收法规是对国家税收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地方特色和实际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