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这种说法对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说《共同纲领》在我国曾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不太确定这种说法正不正确,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看,《共同纲领》到底有没有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呢?
展开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实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从历史背景来看,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还不具备立即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从内容上分析,《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些根本性的规定,奠定了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具有宪法性质的内容。 从法律效力来讲,《共同纲领》在当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直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共同纲领》的使命才宣告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也能清晰看出《共同纲领》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临时宪法地位。它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