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去男朋友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我和男朋友在同一个城市,我平常住单位宿舍。昨天我下班后打算去男朋友那,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我负次要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下班后去男朋友居住地途中出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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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男朋友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对“上下班途中”做了解释,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男朋友居住地属于职工上下班的居住地,同时职工对交通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应当属于工伤。比如职工和男朋友长期共同居住,男朋友居住地就是其日常居住的地方,这种情况下在去男朋友居住地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可能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职工只是偶尔下班去男朋友居住地玩耍、留宿等,并不属于上下班的日常居住情况,那么就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无法认定为工伤。例如单位给职工安排了宿舍,职工平时住在宿舍,只是偶尔去男友处住一晚,这种情况下在去男友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通常是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而偶尔去男友处不符合这种固定居所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特性。同时,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要考量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合法居住权利、居住事实以及居住规律等因素,偶尔去男友处的情况通常不符合这些要求。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男朋友居住地是否能被认定为符合“上下班途中”所涉及的居住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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