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笔录是调解书吗?
我之前去参加了一场官司的开庭,结束后有开庭笔录。现在法院说在调解,我就有点疑惑,这开庭后形成的笔录跟调解书是不是一回事啊?我想知道它们有啥区别,各自有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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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开庭后笔录和调解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庭后笔录。开庭笔录是对法庭审理过程的全面记录,它如实记载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证据出示等情况。这份笔录就像是庭审过程的“记录仪”,可以反映整个庭审的全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固定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当事人的观点,为后续的审判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作为上诉或者再审时审查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材料。 而调解书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核心在于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它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重新界定。一旦生效,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开庭后笔录和调解书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开庭笔录是庭审过程的记录,而调解书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确认文件。因此,开庭后笔录不是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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