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我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知识,遇到这么个关于刑事诉讼执行说法正误判断的问题,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想了解下在刑事诉讼执行方面,哪些常见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有着明确的程序和要求。比如,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在判断关于刑事诉讼执行说法错误与否时,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常见的错误说法可能有对执行主体认定错误,比如认为所有刑罚都由监狱执行,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同刑罚有不同的执行主体。还有可能对执行程序表述错误,例如说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就可以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等,而实际上,无论是减刑、假释还是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的情况,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总之,判断说法错误要对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各方面规定来进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