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在单位不舒服下班回家后去医院,48小时内身亡算工伤吗?
我跟单位签的是劳务合同,在单位上班时感觉不舒服,下班回家后去了医院,结果在48小时内不幸身亡。我家里人都很伤心,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所以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展开


要判断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需要先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以及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工伤认定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指的职工,通常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然而,此规定的前提一般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通常意味着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不过,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和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比如,如果单位存在过错,像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提供劳务者身体不适并最终身亡,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签了劳务合同,在单位不舒服下班回家后去医院48小时内身亡,一般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看能否要求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