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抵债是否视同销售?
我有一批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现在打算用来抵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视同销售啊?要是算的话,会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我想弄明白这样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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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于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抵债是否视同销售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虽然该细则没有直接明确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抵债视同销售,但从原理上来说,以固定资产抵债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交换,相当于企业用固定资产去偿还债务,这和销售固定资产获取资金然后偿还债务本质上是类似的。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抵债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且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所以通常是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的。 从税务实践来看,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抵债一般是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并且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如果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逃避纳税义务,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可能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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