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时进项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原本是用于应税项目的。但现在打算把它们用于免税项目,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进项税要怎么处理。是要全额转出,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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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时进项税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几个关键概念。进项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而免税项目,则是按照税法规定,某些特定的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当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时,其对应的进项税一般是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处理方式并不是绝对单一的。如果该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那么其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不得抵扣。所谓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把已经计入进项税的部分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中扣除。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进项税额为13万元,该设备专门用于免税项目,那么这13万元的进项税就需要全额转出。 但如果该固定资产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这就需要企业准确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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