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固定资产使用过未抵扣,进项可以抵扣吗,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之前有一批固定资产,使用过了但当时没抵扣进项税。现在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进项还能不能抵扣,如果能抵扣的话具体该怎么操作呢?不太懂这方面的税务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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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固定资产使用过未抵扣时进项能否抵扣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固定资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范畴。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于固定资产使用过未抵扣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相关规定,是有可能抵扣进项税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抵扣。比如企业当时取得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后续即便未抵扣,也不能再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该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这些项目的,那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若符合抵扣条件,处理方式如下:首先,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通常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企业在取得扣税凭证后,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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