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手上用没的固定资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我公司有一些固定资产已经使用到无法再用了,之前购进这些固定资产时是有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现在我不太清楚对于这些已经用没的固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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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这些货物、劳务、服务等改变了用途,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不能再抵扣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自己手上用没的固定资产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固定资产是正常使用到报废,也就是自然损耗导致不能再用,这种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所以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这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损耗,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是合理的。 但如果固定资产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而用没的,那么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这种情况下,资产的损失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损耗,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原则,所以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总之,判断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关键在于固定资产用没的原因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正常使用报废,就无需转出;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导致的,就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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