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有一批之前没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要销售,不太清楚在税务和法律方面有啥要求和规定,也不知道怎么处理才合规,想了解下销售这种固定资产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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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房屋、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于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在操作流程方面,企业需要准确核算该固定资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购置时间、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因等,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总之,企业在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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