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处置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我公司有一批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不知道该怎么进行处置。直接卖掉怕不符合规定,继续使用又觉得闲置着浪费资源。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种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哪些处置方式,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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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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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处置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相应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一个常见的情况。这里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处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目前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里的“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意思是说虽然原本的征收率是3%,但实际按照2%来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在当时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销售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购进的固定资产,这些就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在处置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时,企业要注意准确判断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以及是否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并且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相关的税务申报工作,如实申报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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