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时,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13%等(根据不同行业和业务)。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正常销售货物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上,企业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等,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最后,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贷方差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申报流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准确填写相关报表,将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实申报。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合同等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以确保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