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和前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现在他又反悔不愿意按协议执行。我想知道,我们在民政局签的这份离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啊?能不能约束他履行协议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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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所提交的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不过,离婚协议生效是有条件的,它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如果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最终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份协议是不生效的。 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会判决支持守约方的诉求。所以,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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