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债务分配对外生效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和另一半在离婚协议里对债务分配做了约定。但有点担心这个债务分配约定,要是有债权人找来,对他们能不能生效呀?就想弄清楚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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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债务分配一般不对外生效,但债权人认可受该分配方案拘束的除外。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刷信用卡欠款等都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接着说离婚时债务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配的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好了债务谁来承担,但对于不知道该约定的债权人而言,他们依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知道并且认可夫妻间关于债务分配的协议,那么这个分配协议对该债权人就有约束力了。 举个例子,甲和乙离婚,协议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都由乙承担。但甲之前以夫妻名义向丙借了钱,丙不知道甲乙的这个债务分配协议,那么丙依然可以找甲和乙任何一人或者两人一起还钱。但要是丙知道并且同意甲乙的债务分配协议,那么就按协议来,丙只能找乙还钱。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法定财产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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