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在探讨员工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48小时之内”这个时间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设置这样的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是基于对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考虑。 对于“48小时”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也就是说,从医疗机构首次对员工的疾病作出诊断开始计时,到48小时这个节点。 那么,当员工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的死亡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恶化,且这种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认定工伤的一般程序来进行认定。该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员工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能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尝试按照一般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家属如果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