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将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末位淘汰”的概念。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然而,这种制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员工在考核中处于末位,也不能直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纯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此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