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究竟是不是诺成合同?
要判断赠与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我们得先弄明白诺成合同的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已生效,不需要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
然而,赠与合同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意味着虽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但赠与人在实际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反悔,撤销赠与。这种任意撤销权的存在,使得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上与一般诺成合同有所不同。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 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旦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这更充分体现了这类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但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诺成合同的属性,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更完整地体现了诺成合同的特点。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