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充分就业是保障全民基本就业吗?
我不太理解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保障全民基本就业之间的关系。想知道高质量充分就业是不是就等同于保障全民基本就业呢?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在法律层面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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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充分就业并不简单等同于保障全民基本就业,但二者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保障全民基本就业,简单说就是要让尽可能多的人有工作,能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这是就业保障的最基础层面。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其实就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有获得基本就业的权利。而高质量充分就业,不仅仅是让大家有工作,更强调就业的质量。它涵盖了就业的稳定性、收入的合理性、工作环境的安全性、职业发展的可能性等多个方面。比如,劳动者不仅要有工作,还要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福利,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就业促进法》中也体现了对高质量就业的追求,它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这些规定都在促进就业数量增加的同时,也注重了就业质量的提升。所以,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在保障全民基本就业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它更能体现就业的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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