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算结过婚吗?
我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后来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婚姻。现在我要开始新的感情,可我心里一直犯嘀咕,不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段无效婚姻还算不算我结过婚。我就想弄明白,在民法典里,无效婚姻到底算不算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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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是否算结过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从法律后果上来说,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虽然双方曾经进行了结婚登记,从形式上有过“婚姻”的表现,但由于存在上述法定的无效情形,这段“婚姻”在法律上是自始不存在的。 例如,甲和乙结婚时,甲隐瞒了自己已经和丙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甲和乙的婚姻就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那么在法律层面,甲和乙之间就从未有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无效婚姻不算结过婚。因为法律直接否定了这段“婚姻”的效力,就好像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误解或者其他方面的影响,比如他人可能并不知晓婚姻无效的情况,但这并不影响法律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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