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难不难?


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是否困难,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争取相对比较明确,只要符合条件即可。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这种酌定不起诉的争取,就相对有难度,因为需要说服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以及“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争取不起诉,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如果确实存在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那么争取不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这需要准确分析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对于像你提到的不是主犯、情节相对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等情况,这些都是有利于争取不起诉的因素。但最终是否能成功争取,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的性质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这些有利因素能够被检察院认可,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那么争取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如果案件存在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即使有一些从轻情节,争取不起诉也可能会有一定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