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乙方拒绝收货需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我和对方签合同,里面有条款说如果我拒绝收货,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我担心之后要是真有特殊情况不能收货,那责任全我担也太不公平了。我就想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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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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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约定乙方拒绝收货需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拒绝收货需承担全部责任,且该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从合同的约定角度来看,该条款通常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或者无效。例如,如果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乙方拒绝收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另外,如果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在先,导致乙方拒绝收货,那么让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合理。比如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等,乙方有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等规定拒绝收货,并且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总之,判断该约定是否合理合法,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背景以及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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