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产生后乙方能拒绝吗?
我收到了别人发来的要约,可我不想跟对方达成交易。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要约产生后我作为乙方有没有权利拒绝,拒绝的话会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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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要约产生后乙方是可以拒绝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想和你达成一项交易,把交易的具体内容告诉你了,这就是发出要约。 当乙方收到要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而对于要约,受要约人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 也就是说,乙方作为受要约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要约。拒绝要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是乙方的合法权利。当乙方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时,该要约就失效了,双方也就不会基于这个要约成立合同关系。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经过考虑后觉得不合适,明确告诉甲自己拒绝这个要约,那么甲的要约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会因此形成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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